首页 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章 产业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产业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在确定重大林业生物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项目时,优先支持已认定的产业基地及其企业。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对产业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并吸引社会各种资本投入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