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章 产业基地管理 第十条 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条 第四章 产业基地管理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工作,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产业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产业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产业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