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政案件不及时组织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当造成错案的;
对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者瞒报谎报案情、损失或查处情况贻误查处工作的;
因不认真依法办案或者出现办案重大失误,致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伪造、篡改案卷内容或统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违反案件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造成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工作受到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