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者使林业全局工作受到不利影响的,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