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内设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违反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采伐林木、运输、经营或加工木材的;

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

违反林权管理规定审核办理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书的;

违反资源数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擅自变更、篡改森林资源调查、检查、核查、监测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