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超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林木采伐指标;
超过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下达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木材生产任务;
非法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者擅自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
对上级机关批转、督促办理的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核实、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
因执法不严、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对问题处理不当,导致本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