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2002年) 四、

四、 2000年后新造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其工艺成熟和数量成熟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规定,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