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2002年) 三、

三、 对2000年(含2000年,下同)以后新造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用材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经营者已依法编制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其森林采伐限额可以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并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造林面积和蓄积量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