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2002年) 二、
二、 对已经达到规定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包括速生丰产林,下同),其商品材采伐限额不足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预留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中解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需增加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额严格审核汇总后,每年集中一次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在国家备用的采伐限额中解决。
“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