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下列林政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掌握发案情况后立即开展查处,并于了解情况之时起24小时之内将案发情况、初步查处情况和进一步办理的意见报告国家林业局:
破坏原始森林、破坏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重大林政案件;
林业单位超限额采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的重大林政案件;
涉及地方政府、部门或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与、支持、包庇、纵容的林政案件;
在本地区已经或者即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林政案件;
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者对全国林业工作可能产生全局重大影响的其他林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