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提出的要求,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下列情况:

党和国家领导人批办的案件举报信件的办理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列举或通报林政案件的查处情况;

国务院信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移送并经国家林业局批转案件举报信件的办理情况;

国家林业局批转且要求报告情况的案件举报的办理情况;

全国性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核实、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