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下列林政案件的发案情况,主动组织查处工作,并在收到案发情况之日起3日内将该案件的发生情况报告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发生的重大林政案件;
国家重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发生的重大林政案件;
需要报请国家林业局掌握情况、组织查处或进行协调工作的其他林政案件。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发生的重大林政案件;
国家重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发生的重大林政案件;
需要报请国家林业局掌握情况、组织查处或进行协调工作的其他林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