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