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林业行政案件、重特大森林刑事案件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报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森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