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