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7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本年1—6月办理上级批转林政案件的核实、查处、结案、积案情况以及落实领导批示的综合报告,同时报送本辖区上半年林政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1—12月)林政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典型案例、《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