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政执法检查工作时,要将执行本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高效办理案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