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全国性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林政案件,应在了解到播报、刊载情况的当日,向国家林业局和有关单位作出积极反应,表明态度和提出拟采取的措施,并组织对所报道的案件进行情况核实,对核实后尚未查处或查处不力的林政案件要立即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