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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1) 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2)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3)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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