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2.

2. 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修改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