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1.

1. 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七条修改为“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