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研究领域及依托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