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 五、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 五、 五、 监督管理 (一)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每年3月底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环境保护部。工作总结应包括基地有机食品生产情况(… 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二)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本省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抽查,实施动态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开展自查并做好接受复核的准备。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有效期满的基地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通过复核的,有效期延长4年。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公布撤销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或复核结果: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