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 (一)

(一)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每年3月底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环境保护部。工作总结应包括基地有机食品生产情况(规模、种类、数量、经营状况以及内销和外销情况)、基地有机认证与产品检测结果、环境管理及环境质量状况、有关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