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产业创新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产业创新中心资格,不得再以“××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