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19-2023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