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上述项目预算下达情况要及时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