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和预算评审、执行情况,提出一般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方案,在综合考虑一般项目补助年度预算规模、项目排序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当年一般项目补助预算分配方案。其中,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预算不超过本省一般项目补助的15%;数字化保护支出预算不超过本省一般项目补助的10%。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