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