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