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