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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10日。承储企业首次2年承储责任期届满前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1. 《20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承储情况表》 2. 《20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库点库存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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