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10日。承储企业首次2年承储责任期届满前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储备政策和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农字〔2016〕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