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6日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印发的《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