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是指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收储主体(以下简称收储主体)及其下属企业在本区域内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通过租赁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