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租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所出租的粮食仓储设施必须是本企业(单位)所有和使用,不得转租;
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
企业(单位)资信良好,不在异常经营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对出租的仓房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且能覆盖整个租赁期,不存在任何产权争议;
用于收储的仓房必须具备仓房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仓房质量鉴定合格证明;仓储设施及保管技术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保障储粮安全;单个库区用于出租的仓容规模,原则上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不低于10000吨,小麦主产区不低于5000吨,南方稻谷产区不低于3000吨;
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蓄滞洪区;库区及周边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满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要求;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具有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具备粮食出入库、仓储保管、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信息化管理条件,库区关键部位和承储仓房内实现视频监控、粮情监测全覆盖;配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设施设备,且所有设施设备完好;能够为承租企业驻库管理人员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