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