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
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