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投标邀请;
投标人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格和业绩;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中标方对项目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