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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计划调整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九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应予撤销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处理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可直接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按期完成项目内容。延期项目未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 已确定调整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作出经费决算按程序报批。对调整的项目应当按调整方案作出财务处理,撤销项目的剩余国家拨款应当如数上缴。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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