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调整或撤销:

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技术经济指标已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的;

同一项目同时列入其他国家级科技计划的;

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或挪作他用的;

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管理不力的;

因其他原因应予调整或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