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

其他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