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
其他立法工作。
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
其他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