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七)

(七) 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安装、维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条件。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