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