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一、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 (四)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四) 一、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 (四) 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引用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