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