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五)

(五) 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