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十七)

(十七) 取消《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