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十六)

(十六) 取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改由总局和省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