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驻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向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提出建议。 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